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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请问唐老师,关于招标文件的制定问题
作者:低调登场
题目:请问唐老师,关于招标文件的制定问题
MAIL:7420068@qq.com
IP地址:60.172.10.*


 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文件资格初步审查不合格或评标委员会评定为废标,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罚款吗?
我认为没有那条法律赋予招标人有这样的权利,但不知道为什么。能罚款吗,如果不能罚款为什么呢,能罚又为什么呢,能罚的金额限度。
求解 招标文件中可以制定这样的条款吗

  发贴时间2011-09-24 11:17:4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资格不合格或评为废标时招标人可否对投标人罚款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29.*




  请通篇查看《招标投标法》以及配套性文件中各种法律责任,都没有规定对投标人资格不合格或被评为废标时进行罚款。只有投标人串通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的不正当行为时,才允许罚款。而这个罚款也不是招标人处罚,而是行政监督部门进行处罚。招标人是无权对投标人处罚的。
投标人的资格不合格时只能淘汰其投标,招标人不能再进行任何处罚;同样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投标人的投标与招标条件相悖,即不响应招标文件,可作废标处理,招标人也不能再做任何处罚。
  结论:招标文件中不能做这样违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如果做这样的规定,就已经把投标人置于不平等的地位上了。
  以上是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9.24.






  发贴时间2011-09-24 18:23:41 
 ** 贴子回复

作者:低调登场
题目:请教唐老师
MAIL:7420068@qq.com
IP地址:60.172.10.*




假如投标人对于废标罚款事宜没有向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是不是说明投标人默认呢,对投标人就有约束呢。事后,如投标真的因为资格初步审查不合格或评标委员会评定为废标而受到罚款,投标人可以拒绝交付吗?为什么呢?如果不能,又为什么呢。





  发贴时间2011-09-26 08:41:07 
 ** 贴子回复

作者:漂泊的人
题目:#3
MAIL:luojh8467@yahoo.com.cn
IP地址:116.236.240.*




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又明显不公平,发生纠纷后如果投标人拒绝支付,估计法院也不会支持这种霸王条款吧。
不太明白为何要对投标人的废标进行罚款,我觉得这类条款根本就没意义,而且明显不公平。






  发贴时间2011-09-26 10:03:4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资格不合格或评为废标时招标人可否对投标人罚款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7.*




  投标人投标、以及如何投标是投标人的权利。如果投标人资格不合格或者由于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委员会评为废标时,只能淘汰其投标,这是招标人的权利。因此不能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任何罚款条款,本人在上述条目中,已经说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无权对投标人做任何处罚!,如果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了罚款条款时,已经触犯了法律法规。即使投标人投标时未提出任何异议,也不能认为是“默认”,违法行为对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如果因上述原因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处罚时,可以拒绝支付。甚者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或诉诸法律解决。
  以上是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9.26.






  发贴时间2011-09-26 12: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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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20.178.82.*




   从法律法规层面分析,不论投标人事先有无提出异议,该条款明显“显失公平”,且招标人也无法律法规赋予的“处罚权”,所以,该条款属于“可撤销条款或可变更条款”。若招标人坚持此条规定,将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1-10-10 10:3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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