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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联合体投标后的合同签订问题,求助
作者:say_4
题目:关于联合体投标后的合同签订问题,求助
MAIL:say_4@126.com
IP地址:110.18.48.*


现有联合体投标中标某EPC工程,联合体共有三家单位,A具备设计资质综合甲级、B具备专业设计资质专业甲级及专业施工资质三级(A均无)、C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一级、机电一级(但无B的专业施工资质)。共周投标后中标,存在如下问题,求助相关解答?
1、联合体投标中的最终资质是如体确定?以哪个为准?
2、投标成功后合同如何签订?业主方是哪方签订EPC合同?是三方还是牵头方?
3、如业主与牵头方A签订EPC合同后,A再与B签订分包合同,B再与C签订分包合同,是否违法(在招投标法中是否有具体规定,是算违法分包还是算联合体内部分配),
4、如果合体资质按上述不符规定,但是国内又没有以上资质全部齐全的企业 ,应如何解决?
谢谢专家解答。

  发贴时间2011-12-08 07:49:44 
 ** 贴子回复

作者:say_4
题目:相关法律
MAIL:say_4@126.com
IP地址:110.18.48.*




现实的需要促使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的产生。我国组成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31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此条是中国对投标联合体共同投标活动的唯一的直接法律依据。它对投标联合体各方的资质条件、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对中标项目承担的责任、不得强制共同投标等做了非常原则和概括的规定,但是理论和实践中遇到的关于联合体的法律性质、牵头单位的选择与权利义务、联合体内部对中标项目如何有效地管理和运作、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对内对外的违约或侵权责任及其分担等等问题,我国法律并未规定,作者将对这几个问题的思考阐述如下。





  发贴时间2011-12-08 07:50:36 
 ** 贴子回复

作者:say_4
题目:在线等答案
MAIL:say_4@126.com
IP地址:110.18.49.*




在线等答案





  发贴时间2011-12-10 09:49:2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EPC总承包项目联合体投标资质标准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7.*




  1、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依据上述规定,不同的专业组成的联合体,其各方均满足相应专业资格标准即可!如果成员B专业施工资质三级符合要求时,这种强强联合是最好的联合。如果一个投标企业都符合上述资格要求,是不可能的!
  2、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是由招标人和联合体各方签订合同,即招标人(业主)主签,招标代理机构副签;联合体牵头人(或称责任方)主签,其他成员副签。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内部分工),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由于A、B、C都是联合体成员,已经签订了投标协议,无需再签订“分包合同”。
  请反复阅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12.14.






  发贴时间2011-12-14 11: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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