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EPC总承包项目联合体投标资质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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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依据上述规定,不同的专业组成的联合体,其各方均满足相应专业资格标准即可!如果成员B专业施工资质三级符合要求时,这种强强联合是最好的联合。如果一个投标企业都符合上述资格要求,是不可能的!
2、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EPC总承包项目合同签订是由招标人和联合体各方签订合同,即招标人(业主)主签,招标代理机构副签;联合体牵头人(或称责任方)主签,其他成员副签。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内部分工),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由于A、B、C都是联合体成员,已经签订了投标协议,无需再签订“分包合同”。
请反复阅读《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1.12.14.
2011-12-14 11:2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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