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ahowe
题目:再谈 关于“同一招标项目”的含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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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招标项目”可以不划分标段,也可划分多个标段。但不管是否划分或划分几个标段,它们均属于“同一招标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字面理解,如一个项目分四个标段招标时,A公司在二标段与其他人组成联合体投标,又单独在一标段投标时,虽然是在不同的标段投标,但是在“同一招标项目中同时投多个标”,这样的投标应是无效的。
为了加深对“同一招标项目”含义的理解,我们可以看一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在这里明确地把“同一标段投标”和“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区分开来,也就是说可以参加同一招标项目不同标段投标,但不能参加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但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就没有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那样分为两种情况,即“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而是说“只要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投标,均无效”。
因此,我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理解是:只要参加了本项目的联合体投标,联合体各方就不能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或其任何一个标段的投标。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12.2.1
2012-02-01 15: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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