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在招标过程中变更项目工程数量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42.*
|
|
无需重新招标。如果通过资格预审,还未发售招标文件时,只要把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和相关条款修改成新的数量即可。然后再发售招标文件。虽然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与招标公告的工程量不一致,一般都是以招标文件为准,编制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有异议时,也可以通过质疑的书面方式提出,招标人应通过书面方式答疑和澄清;如果发售招标文件之后,只要是在开标前15天以前发出变更工程量与其有关的条款的书面通知,就可以继续招标。如果开标前达不到15天,可以延后开标时间,以满足上述要求即可。
如果招标人为保证招标进度,不想延后开标时间,又来不及发出变更工程量与其有关的条款的书面通知时,可以不做任何变更,就按原工程数量招标,待签订合同时再修改。如果达不成一致时,也可以在合同执行期,依据合同条款,通过变更的方式,修改工程数量和与其有关的条款。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18.
2012-01-18 10:00: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