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理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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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你对我的信任!但是本人未参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编写和讨论,与你一样在发布后才开始学习。建议,本论坛编辑请参与编制《条例》的专家给予权威性答复为宜!由于你点了我的名,因此只能将我对字面的理解表述如下:
虽然甲乙公司是同一法人代表,乙公司又是甲公司的全资公司,但是毕竟是各自单独注册的独立的公司。所以甲公司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施工项目,只能由甲公司自行实施,如果承包给乙公司,就不能称为“自行”,正如你说的是“承包”给乙公司。所以不能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将甲公司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由乙公司承包实施!这实质上是涉及项目实施期经济效益归属和分配的问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2.1.
2012-02-01 10: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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