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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定品牌问题
作者:cxzyyy
题目:限定品牌问题
MAIL:909100168@qq.com
IP地址:218.75.10.*
请教各位专家老师,招投标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对这一条款应如何理解?在预算造价中,某种主要材料设定为两种或两种以上品牌,是否违反上述规定?
2012-02-07 11: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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