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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经招标的施工项目合同执行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变更问题
作者:我是初学者
题目:经招标的施工项目合同执行中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变更问题
MAIL:xuhw@sina.com
IP地址:210.77.176.*


请教唐老师:
    经招标的施工项目,当工期较长、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时,合同执行中累积的设计变更费用增加可能导致合同进度结算支付款或最终结算价款超过合同总价,出现这种情况时是否必须要签订补充协议以调整合同总价?由于变更在施工中可能是持续的,对于施工项目性质,出现招标中标价和最终结算价款不一致的情况是常见的,如果出现超合同结算情况时需签订补充协议,那么何时签订合适?是定期签订还是最终双方确定结算价款时再签订,国家有无规定?

  发贴时间2012-02-07 13: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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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何处理物价浮动和变更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8.*




  在工程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变更和物价被动所以合同价格一直是在变动之中。这些变化不是分阶段或合同完成后一并处理,而是按结算期(如每月或每季)支付结算。由于变更和物价浮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现分述如下:
  一、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合同价款变更。工程建设项目的增减、工程设计、施工程序的改变等均属于变更工作。变更程序和估价在招标文件中都应有详细的规定。不知你们的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现我只能依据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规定,谈一下看法:
  1、监理工程师收到施工图纸后,经核定如有设计变更时,监理工程师经与发包人协商之后,应及时发出变更意向书,其内容是告知变更的内容和时间要求,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并要求承包人以上述要求编制实施计划、采取的措施和竣工时间安排,以及对其实施费用的要求等。经监理工程师研究后,报发包人核准。再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指令,承包人接到后进行实施。按期完成后,给予支付结算。
  2、承包人发现有工程设计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认为属于变更范围时,依上条程序向承包人提出变更意向书,以后的程序和处理办法与上条相同。
  3、变更估价的原则是:(1)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子项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2)如果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无适用于变更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该子目的单价。并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或类似子目单价,可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商定变更工作的单价。上述所有指定的价格监理工程师均应事先获得发包人的同意。
4、支付。出现一项工程变更,就及时处理,即一事一办。如每月结算时,进行每月汇总支付。
  二、物价被动的处理。工程实施过程中,人和物价变动,都会影响承包人的成本。所以一般情况下项目工期超过一年时,物价波动应给予调整价格。因为任何有经验的承包人都不可能对超过一年物价作出比较准确的判断。因此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的16条专门是解决物价波动的问题。方法有两种:其一是文件凭据法,即招标文件对主要项目给出基准价,待实施时依据监理工程师确认的采购发票价,进行补差支付;其二是用经验的调价公式,即对主要调价项目基准价格指数和现行价格指数之间的百分比和项目权重进行价差计算。其公式见16.1.1.1款价格调价公式。这样的调价周期是结算期,如每月进行计算调价。调整的价差加到每月支付结算额中。如果对所指公式有何问题,可继续讨论与交流。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2.8.






  发贴时间2012-02-08 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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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是初学者
题目:谢谢唐老师
MAIL:xuhw@sina.com
IP地址:210.77.176.*




谢谢唐老师!
    我可能在提问时没有说清楚。我想提问的前提是合同执行中的变更等费用已经审核确认并随进度款结算。当进度结算支付累计额超过合同标的额时是否需要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标的额。如果需要签订补充协议,直到竣工结算前合同总价款都处于变动情况下,如何签订?如果不签订补充协议,存在合同标的额与最终竣工结算额偏差较大的情况,审计是否能够通过?






  发贴时间2012-02-09 16:51:3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何处理物价浮动和变更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8.*




  你做的很对!物价波动的调整和变更补偿都通过进度款结算了。单价合同(非固定总价合同)条款中规定了物价调整和变更的补偿,所以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合同价格一直是在变化的过程中,即合同总价在缺陷责任期结束之前一直是变动的。超过签约的合同价是正常的情况,无需再签订补充协议。如果最终结算时,审计单位提出异议,应向他们解释。如果解释不通,说明他们不懂合同管理!就成为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通了!我也无能为力!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2.10.






  发贴时间2012-02-10 09:52:50 
 ** 贴子回复

作者:我是初学者
题目:非常感谢!
MAIL:xuhw@sina.com
IP地址:210.77.176.*




非常感谢唐老师!





  发贴时间2012-02-14 17:3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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