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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咨询《条例》的第九条
作者:相逢
题目:咨询《条例》的第九条
MAIL:gxsun@ihep.ac.cn
IP地址:202.122.32.*


各位老师、大侠好:
    《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我单位是财政拨款单位,需要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在条例出台前,我在操作我单位的招标项目时,常常对一种情况不知该如何操作,如下:我单位有一个下设的工厂,该工厂属我单位的二级核算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单位有一些项目,因为该工厂具备适宜生产经验或其他原因等,希望这类项目能委托该工厂承接。招标吧,该工厂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可以参与投标;不招标直接给该工厂又不符合国家政策。
那么现在《条例》中出现了第九条那个规定,是不是说按照该条例规定,我单位的这类项目就可以直接给该工厂做了。
譬如一个1千万的货物采购项目(非标制作),根据第九条规定,将1千万划拨到下设的工厂账户,该工厂完成项目制作,就可以了,而且该工厂在该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有600万的原材料采购项目,该合同也不用招标。这样可以吗?

  发贴时间2012-02-13 16:30:43 
 ** 贴子回复

作者:老贝
题目:不用招标
MAIL:sywk2004@163.com
IP地址:123.191.152.*




个人认为你所述情形不须招标。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必须招标的范围是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而非生产用的原材料。条例第二条也规定了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发贴时间2012-02-21 08:5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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