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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咨询《条例》的第九条
作者:相逢
题目:咨询《条例》的第九条
MAIL:gxsun@ihep.ac.cn
IP地址:202.122.32.*



各位老师、大侠好:
    《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我单位是财政拨款单位,需要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在条例出台前,我在操作我单位的招标项目时,常常对一种情况不知该如何操作,如下:我单位有一个下设的工厂,该工厂属我单位的二级核算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单位有一些项目,因为该工厂具备适宜生产经验或其他原因等,希望这类项目能委托该工厂承接。招标吧,该工厂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可以参与投标;不招标直接给该工厂又不符合国家政策。
那么现在《条例》中出现了第九条那个规定,是不是说按照该条例规定,我单位的这类项目就可以直接给该工厂做了。
譬如一个1千万的货物采购项目(非标制作),根据第九条规定,将1千万划拨到下设的工厂账户,该工厂完成项目制作,就可以了,而且该工厂在该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有600万的原材料采购项目,该合同也不用招标。是这样吗?

  发贴时间2012-02-13 16:33:46 
 ** 贴子回复

作者:duqing2293
题目:条例第九条
MAIL:duqing2293@sina.com
IP地址:221.214.181.*




该工厂没有独立法人,不具备承揽该项目的资格,你单位的项目应该招标或采购。个人意见,不当之处请指正。





  发贴时间2012-02-15 08: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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