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题目: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无需实行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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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进行的文化体制改革,使许多原文化事业单位的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某些文化单位的性质虽然还称“事业”(如广播电视行业),这些单位或称“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或称“经费自给的事业单位”,一方面承担着部分“事业”职能,另一方面却靠自身的经营和赢利自给自足,政府不再投入分文。这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发展(事业和产业的发展),每年还要进行不断的设备更新投入,工程、货物、服务采购逐年增加。前几年这些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所有的采购都必须依“政府采购法”进行,随着体制的改革,政府采购制度在采购效率上明显制约了这些具有企业实质的单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采购程序局限。如采购必须在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系统内进行,包括申请、报批、签约、支付等等,单位完全没有自主权,如遇采购进口货物,还需要按要求组织专家论证,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再报财政部门审批,一轮程序下来,比一般企业采购同类货物,时间上至少多用20天!
二、采购方式局限。政府采购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如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则需经论证和财政部门同意,一个或者几个来回又耽搁不少时间。有些地方原则上不批准单一来源采购,除非经公开招标失败两次,证实确无第二家供应商的情况,经财局批准后才能组织单一来源采购。
三、采购代理机构选择的局限性。政府采购必须选择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机构,归入集中目录的货物只能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单位自己有招标师,有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但因无政府采购资质,不能采用自行招标。
四、采购评审专家的局限性。由于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具有很强的赢利性,生产设备和生产流程具有专业性、先进性和特殊性,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缺乏足够数量和质量的专家,令采购评审的权威性大打折扣。
五、采购不经济。有自行组织招标采购能力的单位采用自行采购的形式,能为自身节约一笔不菲的招标代理费,但受限于政府采购而使“采购不经济”。
种种其他,不继续展开。
这些单位之所以还实行着政府采购,一方面由于传统的观念,以前就是这么做的,没人要求改变做法,谁也不想第一个出来吃螃蟹,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对改制单位也没有足够完善的配套措施(关于采购没有明确规定)所致,于是单位一边对采购效率摇头,另一边却无可奈何。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按此理解,凡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单位,可以不依“政府采购法”而依“招投标法”进行采购即可,“经费自已的事业单位”,其经费来源性质显然不属于政府采购法限定的“财政性资金”,其采购行为应该不受政府采购法约束。
单位应与当地有关部门充分沟通,达成共识,政府有关部门也应依法依规,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改制单位的发展。
本人偶发感想,经验尚浅,还请各位同行、老师指教。(2012年2月14日)
2012-02-14 11:14:4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