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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二条
作者:duqing2293
题目:条例第二条
MAIL:duqing2293@sina.com
IP地址:221.214.181.*
老师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
请问,空调是否属于以上所指的设备?
2012-03-02 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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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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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yucai2001
题目:
答复
MAIL:weiyucai2001@163.com
IP地址:36.40.135.*
空调不属于上述所述的设备。原因如下:
1、构成工程的货物。空调不具备此条,因为空调不是构成工程的必须,有的房屋是没有空调的。但是钢筋、水泥等就是。
2、不可分割的货物。此条也不具备,空调我可以从这个房屋移动到另一个房屋去装,所以说,是可以分割的。
所以说,空调不是上述所指设备。
陕西 魏玉才
2012-03-06 08: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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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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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uqing2293
题目:
中央空调
MAIL:duqing2293@sina.com
IP地址:221.214.181.*
中央空调呢?谢谢。
2012-03-06 1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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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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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咕咚一声
题目:
需要考虑项目的用途
MAIL:54gudong@sohu.com
IP地址:58.54.128.*
这里面有个需要明确的问题,就是什么是实现工程基本功能。
建筑物有各种各样的,譬如学校、医院、办公楼、住宅,甚至实验室等等,比方说一栋用于医学实验的建筑,它的要求就相当严格,恒温恒湿恒光消毒等等都属于最基本的要求,那么空调设备就必不可少;若是一栋学校教学楼,北方的需要暖气,而南方就不需要。
基本功能还是需要看这栋建筑物是用来干什么的,也就是用途,或者说从设计的角度,设计院出的施工图中包含哪些内容,那么这些内容都是属于工程的组成部分,除非设计院特别说明。
请楼主核对项目的实际用途,并结合设计图纸进行分析。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湖北 朱海东
2012-03-06 15: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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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子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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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weiyucai2001
题目:
再说明一下
MAIL:weiyucai2001@163.com
IP地址:1.85.184.*
工程的基本功能,我个人理解下:房屋的基本功能是“住”,桥的基本功能是“过人”,上述中提到“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这里有个“且”字,大前提是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如果不是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就算你是“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也不能称为“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
换为“中央空调”应该也是可移动,就算是不能移动,他不是实现房屋的基本功能所必需的材料,房屋的基本功能是住,没有中央空调我照样可以住呀,不是吗?呵呵
2012-03-07 16: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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