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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咨询《条例》第32条对界定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正确理解,谢谢!
作者:axcfgab
题目:咨询《条例》第32条对界定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的正确理解,谢谢!
MAIL:axcfgab@126.com
IP地址:118.113.145.*


《条例》第32条中,界定了7种行为属于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对于第三条的理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请教:(1)特定行业主要是指哪方面?比如说,我可否要求投标人完成***投资以上的防洪堤业绩,算不算特定行业业绩?或者可否要求高原业绩?
    (2)特定行业的奖项主要指哪些?比如,鲁班奖能不能作为加分条件?设计大师奖能不能作为加分条件?企业信用评级AAA能不能作为加分条件?

以上疑问,恳请老师解疑释惑,感激不尽!


  发贴时间2012-03-03 11:08:42 
 **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MAIL:
IP地址:58.54.128.*




个人理解,该条款分四层意思,
一是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比如在文件中要求在湖北省范围、在建设行业内等等,也就是说对于业绩或奖项前面加入了行政区域或行业的名称。
二是业绩或奖项,首先不能加上行政区域或行业的名称,那么类似项目业绩的要求将更倾向项目描述;奖项在某种意义上都是各行业进行评选的,,鲁班奖属于建设行业的荣誉奖项,我的理解是,奖项将不能作为类似项目业绩(经验)在招标或预审文件中载明,而关于信用评级的奖项同样有前提,如各级工商部门几乎每年都会搞信用评级,但这样的评级几乎没有信誉价值,《实施条例》提出招投标信用制度,也就是说信誉的部分还未有国家权威认定。
三是加分条件,07版标准文本中规定,资格审查可以实行两种评审办法,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在有限数量制中在超出规定数量时需要进行打分,那么根据本条款的规定,类似项目业绩(经验)的要求不能违背本条款的规定,在合格制中,需要探讨的是中标条件是否包含资格合格的含义,或者说资审合格要求是否为中标条件的前置条件,本条款能否前延。
四是中标条件,招标文件中对于中标条件的各项要求中应严格避免有违背本条款的规定。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湖北  朱海东






  发贴时间2012-03-05 11:19:59 
 ** 贴子回复

作者:guest
题目:burberry outlet online
MAIL:guest
IP地址:198.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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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贴时间2013-05-29 18: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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