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咕咚一声
题目:《实施条例》五十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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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根据楼主的情况说明,结合五十六条的规定,个人理解,在2月1日后,项目在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还处于中标候选人的阶段,《实施条例》对于本阶段是有管辖权限的。招标人首先应明确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有效期的时间,若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可以依照五十六条的规定召集原评标委员会对该中标候选人的违规情况予以重新审查确认,并根据原评标委员会作出的意见确定中标人及发出中标通知书。
主要的理由是,该中标候选人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在本项目发出中标通知书前获悉行政监督部门对该中标候选人出具了行政处罚书。招标人有理由质疑该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为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有必要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确认。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湖北 朱海东
2012-03-05 10: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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