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您,
guest
:
搜索
登陆
注销
*
贴子主题
: 中标通知书未发出前发现投标资质出现错误,如何解决?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有何法律责任?
作者:ytcyj
题目:中标通知书未发出前发现投标资质出现错误,如何解决?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有何法律责任?
MAIL:jxcyj1975@sina.com
IP地址:117.43.39.*
开标结束后,但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招标代理发现原公告中的资质要求描述错误,造成中标单位无相应资质承接招标项目的工程施工。下一步该如何处理?各方应承担怎样的相应责任?
2012-03-05 09:25:20
**
贴子回复
:
作者:
咕咚一声
题目: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MAIL:54gudong@sohu.com
IP地址:58.54.128.*
《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三十一条规定,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按照楼主描述的情况分析,招标人首先确认评标委员会是否推荐了中标候选人。若评标委员会推荐了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是否质疑中标候选人的履约能力,若质疑或无资质等情况,请原评标委员会重新确认,第二,中标候选人被否决或未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发布终止招标的公告,并告知后续处理事宜,在修改相关文件后,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组织招投标活动。
关于责任,主要在于原招标公告是谁起草并具体实施发布手续的,若是招标代理,则招标人可咨询律师能否索赔,若是招标人自己,则自认吧。由于中标通知书尚未发出,投标人明确时间后可依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招标人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湖北 朱海东
2012-03-05 15:00:34
**
贴子回复
:
作者:
ytcyj
题目:
中标方这样做可行吗
MAIL:jxcyj1975@sina.com
IP地址:117.43.39.*
中标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但是没有该工程所要求的净化资质(因招标人描述错误造成投标方的误解),现在提出可以将这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这样招标人还能质疑其履行能力吗?这样做是否违法呢?招标文件上没有约定不能分包啊
2012-03-05 16:46:58
**
贴子回复
:
作者:
在线专家2
题目:
招标人资质错误造成中标人无相应能力承担建设任务的处理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6.*
招标公告中要求的资质有错误,而且已经确定中标人(虽未发出中标通知书),这全属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如果在开标前发现还可以通过修改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再延迟开标时间。但是已经开标和定标了,好在还未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只能采用终止招标。
依据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由于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因此终止招标时应赔偿投标人的所有损失。包括退还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购买费、投标人旅差费、编制投标文件投入费、投标保证金退还和应按现行商业银行存款利息等。处理完成后,再进行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3.5.
2012-03-05 21:14:59
**
贴子回复
:
作者:
题目:
回复:中标方这样做可行吗
MAIL:
IP地址:36.40.135.*
肯定不行的,违反建筑法关于施工单位只能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的规定,大前提“他自己都不应该中标的”都错了,何来分包给相应的资质?
陕西 魏玉才
2012-03-06 08:33:06
请
登录
后对本帖子进行回复!
谁可以发表?
所有注册会员均可以发表和回复主题!
主题标题
不得超过 40 个字
输入验证码
请输入图片中数字
帖子中最多包含
4000
个字符
程序版权所有: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本论坛主要用于方便工作交流和沟通,请勿作他用
论坛中言论纯属发表者个人意见,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