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iyucai2001
题目:这个问题确实很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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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观点,供参考
我认为这个问题,投标人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条例从2月1日生效,招标文件应做相应的修改。楼上所说的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我认同,但是招标文件(要约邀请)都违反了法规,再谈要约或是承诺都没有任何意义。违反了法规的要约邀请是无效的,所以,投标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处理办法:根据条例第22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和第60条“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视为对招标文件无异议,开标时提出,过了期限。
2、如果是投拆的话,根据第60条,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0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拆,投标人最迟是开标前15领取的招标文件夹,也就是说,他如果针对本事件投拆的话,最迟是开标前5天。所以不能受理。
陕西 魏玉才
2012-03-07 1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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