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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实施条例》施行后项目过渡期的问题?
作者:雷萌
题目:关于《实施条例》施行后项目过渡期的问题?
MAIL:grtrb@139.com
IP地址:202.118.67.*


我们一个项目,2011年8月份已制定相应的招标文件及评标方法,共分为四个标段,其中有一条设定为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下浮15%以下为废标,11年12月份在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已备案招标文件并发售,于2012年1月份进行开标,其中三个标段由于投标人不足三家未予开标,一个标段成功开评标并办理了中标手续。剩余的三个标段于2012年1月31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并报名,招标文件未作修改,与前一标段保持一致。请问这种情况下,招标文件是否应该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要求,修改招标文件?

  发贴时间2012-03-06 08:48:28 
 **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实施条例》的适用时间
MAIL:
IP地址:58.54.128.*




个人理解,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意味着项目的招投标程序重新开始,在发布招标公告前需要编制人了解相关法律方面的事宜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实施条例》2011年12月20日公布,2012年2月1日实施,这中间近2个月的时间供编制人了解并熟悉。
楼主说的下浮情况没看到具体文件,需要前后连贯分析,无法得出该条款违背了《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但《立法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因此,招标人应详细咨询法律专家以确定三个标段的招标文件是否需要修改。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湖北  朱海东






  发贴时间2012-03-06 09:43:00 
 ** 贴子回复

作者:雷萌
题目:关于《实施条例》施行后项目过渡期的问题?
MAIL:grtrb@139.com
IP地址:202.118.67.*




首先谢谢楼上的回复。
我们现在遇到的问题是,招标文件2011年12月已发,2012年1月份已开标,部分标段不足三家,重新公告,2012年2月份发文件组织开评标,投标单位在这期间未提出异议,开标评标公示后,未中标单位根据条例要求对“低于有效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15%以下为废标”提出异议,因为如不设定此条,其中标的概率会很大。






  发贴时间2012-03-06 10:22:25 
 ** 贴子回复

作者:
题目:这个问题很复杂
MAIL:
IP地址:58.54.128.*




个人理解,《实施条例》规定的三个异议期分别是文件内容(要约邀请)异议、开标现场异议、评标异议,三个阶段分别对应三种不同的内容。
分析楼主回复的情况,未中标人在文件内容(要约邀请)异议阶段未提出异议,而在评标异议阶段提出了针对文件内容(要约邀请)的异议,也就是说异议阶段颠倒混淆了。就我的了解,这种情况在现实中普遍存在。
我认为,这属于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或者说从司法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但我声明一下,我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可能说的不对。
在文件内容(要约邀请)阶段,未中标人未就评标标准提出异议,并制作了投标文件进行了投标活动,在不符合自己的意愿时,认为评标标准存在违法情况。
按照《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投标文件属于投标人的承诺,本案中的未中标人制作了投标文件并进行了投标,即表示其认可了招标文件中的评标标准。本案中的未中标人在评标异议阶段提出的异议有否认其制作的投标文件的情况,从某种意义上,有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意思,通俗的讲,就是反悔了其之前作出的承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的这段时间,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我的理解,评标异议阶段只能就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等方面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建议招标人在答复时询问该未中标人是否有撤回其投标文件的意思,若没有,则答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符合规定。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湖北  朱海东






  发贴时间2012-03-06 11:16:22 
 ** 贴子回复

作者:weiyucai2001
题目:这个问题确实很复杂
MAIL:weiyucai2001@163.com
IP地址:1.85.184.*




个人观点,供参考
我认为这个问题,投标人是有一定的道理的,条例从2月1日生效,招标文件应做相应的修改。楼上所说的从法律的观点来看,我认同,但是招标文件(要约邀请)都违反了法规,再谈要约或是承诺都没有任何意义。违反了法规的要约邀请是无效的,所以,投标人在一定程度上是有道理的。
处理办法:根据条例第22条“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和第60条“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1、投标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视为对招标文件无异议,开标时提出,过了期限。
2、如果是投拆的话,根据第60条,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不符合法律,应当自知道之日起10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拆,投标人最迟是开标前15领取的招标文件夹,也就是说,他如果针对本事件投拆的话,最迟是开标前5天。所以不能受理。

陕西   魏玉才






  发贴时间2012-03-07 10: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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