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诉期超过30天仍无结果时的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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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这条规定与七部委11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相同。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而且七部委11号令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实施条例》没有对投诉期超过30日如何处理作出规定,因此应该按七部委11 号令进行处理。具体做法应该是:
1、投标人应当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必须在十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起书面投诉;
2、如果负责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在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之内未作出处理决定时,投标人应再向行政监督部门申请复议;
3、如果行政监督部门仍不作出处理决定,投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是我学习《实施条例》和七部委11号令的体会,学的不好请指正!
唐广庆于2012.3.6.
2012-03-06 14:2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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