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iyucai2001 题目:关于资格预审提交时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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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中: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问题: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的问题都“可能”影响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所以说,只要是投标人在预审提交前第3天或第2天提出,招标人都要顺延投交的时间。可以这样理解吧?这样合理吗?
2012-03-07 15:59: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