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招标公告上资质描述不准确中标人的资质也能满足工程需要是否重新招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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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我理解的这条规定,资格条件(不是只指资质条件,包括资质和业绩条件)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采用与国家规定有差别的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依据我的理解具体谈你提出的问题:
1、只要能够具备完成本项目工程任务的资格条件,就无需重新招标;
2、如果重新招标,则先要终止招标,其原因是招标人的责任引起的,因此要对投标人的所有损失作出赔偿(包括购买招标文件费、投标人员旅差费、编制投标文件费、投标保证金利息等)。如果已经发出中标通知时,还应承担改变中标结果的法律民事责任。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3.12.
2012-03-12 11: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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