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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从货物那边看来的,请唐老师解答
作者:weiyucai2001
题目:从货物那边看来的,请唐老师解答
MAIL:weiyucai2001@163.com
IP地址:1.85.184.*


各位老师、大侠好:
    《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我单位是财政拨款单位,需要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在条例出台前,我在操作我单位的招标项目时,常常对一种情况不知该如何操作,如下:我单位有一个下设的工厂,该工厂属我单位的二级核算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单位有一些项目,因为该工厂具备适宜生产经验或其他原因等,希望这类项目能委托该工厂承接。招标吧,该工厂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可以参与投标;不招标直接给该工厂又不符合国家政策。
那么现在《条例》中出现了第九条那个规定,是不是说按照该条例规定,我单位的这类项目就可以直接给该工厂做了。
譬如一个1千万的货物采购项目(非标制作),根据第九条规定,将1千万划拨到下设的工厂账户,该工厂完成项目制作,就可以了,而且该工厂在该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有600万的原材料采购项目,该合同也不用招标。是这样吗? 
这个问题,我也疑惑,请唐老师指点,谢谢

  发贴时间2012-03-08 10:06:1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对《实施条例》第九条的理解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9.*




  由于你点了我的名,我不得不声明:实在对不起,本人未参加《实施条例》编制工作,因此不可能比较准确的回答你的问题!本人也在学习过程中。在此建议:请本栏目的编辑邀请参加编制《实施条例》的专家,进行解释!也在期盼!
                                      唐广庆于2012.3.8.






  发贴时间2012-03-08 11:01:55 
 ** 贴子回复

作者:咕咚一声
题目:国有机构的采购活动
MAIL:54gudong@sohu.com
IP地址:58.54.128.*




《实施条例》第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首先请确认你的项目属于工程建设项目还是属于单纯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属于工程建设项目,由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招标事项,是招标还是不招标;若工程建设项目达不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标准,发改部门不审批核准招标事项的,需要财政部门确定你的采购方式;属于单纯的货物或服务项目,由财政部门确定你的采购方式。

简单的讲,你这样的国有性质的机构,有部门来管理。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
——湖北  朱海东






  发贴时间2012-03-08 15:22:27 
 ** 贴子回复

作者:有问有答
题目:个人观点
MAIL:richardfigo@hotmail.com
IP地址:180.109.155.*




1、按照您介绍的该工厂是采购人的二级核算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也即是说该工厂是采购人自身的一个部门属于采购人自身,完全可以适用《条例》第九条第二种情形的规定不招标,也就是自己做,不存在直接发包的概念。
2、第二种情形中提到“依法”能够,因此你要采购的项目是否涉及相关资质要求,如果有资质要求应当满足相关资质要求;
3、由于使用的是财政拨款,在不招标的情形下,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办法确定合理的合同价格;
4、按照法定招标规模和标准,该项目原材料采购应当招标。






  发贴时间2012-03-09 10: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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