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iyucai2001 题目:从货物那边看来的,请唐老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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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大侠好:
《条例》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
我单位是财政拨款单位,需要执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
在条例出台前,我在操作我单位的招标项目时,常常对一种情况不知该如何操作,如下:我单位有一个下设的工厂,该工厂属我单位的二级核算单位,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我单位有一些项目,因为该工厂具备适宜生产经验或其他原因等,希望这类项目能委托该工厂承接。招标吧,该工厂不具独立法人资格,不可以参与投标;不招标直接给该工厂又不符合国家政策。
那么现在《条例》中出现了第九条那个规定,是不是说按照该条例规定,我单位的这类项目就可以直接给该工厂做了。
譬如一个1千万的货物采购项目(非标制作),根据第九条规定,将1千万划拨到下设的工厂账户,该工厂完成项目制作,就可以了,而且该工厂在该项目执行过程中,可能有600万的原材料采购项目,该合同也不用招标。是这样吗?
这个问题,我也疑惑,请唐老师指点,谢谢
2012-03-08 10:06: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