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A公司招标由A公司的子公司B公司签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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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指在未改变招标主体的前提下,发出通知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现在你已经改变招标主体,而B公司与投标人无任何关系,怎么可以通过一纸通知,就可以由B公司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呢?所以在招标阶段是不能改变招标主体的。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改变招标主体,终止招标,再由B公司重新招标,是可以的,但是这要付出很大的代价的。也就是说招标人终止招标要赔偿所有投标人的损失,包括退还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编制资格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的差旅费、如果提交了投标保证金要退还,同时补偿存款利息费等。因此采用终止招标,要特别慎重!最好的办法是A公司在招标结束后,即签订合同后,在合同执行期,通过与中标的承包人协商后,将A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B公司(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
2、由于招标项目开工日期不能准确确定,是可以暂定合同开工日期的,也可以在签合同时,重新确定开工日期(虽然这是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变更)。但是中标人是依据暂定合同开工日期投的标,其施工机械、管理费用、劳务费、材料费等等都是依据暂定开工日的价格水平投的标,现在改变了开工日期,报价条件也改变了,因此签订合同时应按新的开工日期,对新投标条件进行评估,如果由此增加的费用,招标人应给予补偿。即合同价格应说明,签约的合同价(即中标价)加上改变开工日期的补偿价,合计为合同总价。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3.30.
2012-03-30 19:5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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