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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单位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义务给第三方吗?
作者:tiantian
题目: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单位可以转让自己的权利义务给第三方吗?
MAIL:th20120328@126.com
IP地址:61.144.230.*


您好!
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单位能否将自己在合同中权利义务转给第三方,而由第三方和施工方重新签合同吗?


  发贴时间2012-03-29 15:50:0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发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可否将剩余合同任务转让给第三方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28.*




  虽然在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中未涉及到发包人的转让问题,但是也未表明不允许转让给第三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经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即可以生效。也就是说转让给第三方,则成为合法的继承人!原合同也是不能有任何改变的。即原合同继续有效,不能再由第三方和原施工方重新签订合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3.29.






  发贴时间2012-03-29 21:17:52 
 ** 贴子回复

作者:tiantian
题目:谢谢唐老师!
MAIL:th20120328@126.com
IP地址:61.144.230.*




谢谢唐老师!
请问:
(1)这样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到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变更吗?
(2)依据实施条例: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六条 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下述条款是否合法:.待未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可将保证金收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等相关的全部资料归还招标单位,再办理保证金的退还手续(详见《未中标通知书》内容),如遗失或损坏施工图纸、招标文件的,按每张20元扣除相应保证金。招标单位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给投标单位,形式为:网上转帐。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五日内,且交纳合同总额5%的履约保证金后可办理退投标保证金手续,如延期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中标单位应承担 500 元/日的逾期违约金。中标单位不交纳履约保证金或交纳履约保证金逾期交纳超过 7 日的,招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并且有权追究其他损失。
请问这样操作可行吗?急盼。






  发贴时间2012-03-30 10:43:53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发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可否将剩余合同任务转让给第三方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8.*




  1、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是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变更,而是对合同文件的实质性变更。依据《合同法》转让当事人一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只要办理合法手续,是允许的!
  2、你提出的条款不合法的问题如下:
  (1)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是投标人为了投标,是购买招标人的,所以是归投标人所有,不能要求退还。如果遗失或损坏施工图纸时,按每张20元扣除相应保证金,就更不合法了!
  (2)正确的做法是:在投标有效期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30天内签订合同协议书。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之前,先交纳履约保证金。签订的合同后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在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内)。如果中标人不交纳或延误(可能在投标有效期内无法交纳时)交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认为中标人放弃中标,应扣留投标保证金。招标人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由此给于招标人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放弃中标的中标人承担。但是中标单位应承担 500 元/日的逾期违约金的做法不妥。上述未提及的问题,其做法都是可行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3.30.






  发贴时间2012-03-30 20:35:49 
 ** 贴子回复

作者:tiantian
题目:招标方式
MAIL:th20120328@126.com
IP地址:61.144.230.*




唐老师:
您好!
一直以来一直有一个疑问:招标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法。
招标方式只有两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如果一个公司的工程项目,本不需要招标(不是招标法中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情形),但是却想采用招标程序。于是这个公司自己制定了一套所谓的招标程序:自行招标,由公司自己成立的招标委员会决定采用邀请招标,但是这个邀请招标并不是招标法上规定的邀请招标,而是以邀请的方式来找一些单位来投标。
请问:1、这个公司的所谓的招标,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吗?如果不适用招标投标法,那这个公司的行为又受什么法律约束?
2、依据招标投标法,自行招标后,也只能选择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吗?
请唐老师拨冗解疑!谢谢!






  发贴时间2012-04-01 11:03:10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关于招标方式的选择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28.*




  我们共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我理解的不对,可以继续交流!
  1、虽然你们的项目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时,只要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标人,就必须受到《招标投标法》以及《实施条例》约束!就是你说的受《招标投标法》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法。”
  2、企业自行招标要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可以自行招标。如果你们具备自行招标的条件,招标项目又不是必须招标的项目时,选择招标方式是灵活的,即可以选择公开招标也可以选择邀请招标,无需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也不得由公司自行确定招标程序(违背法律法规地程序)。
  3、如果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招标的项目,就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地规定。只能选择公开招标,只有经过相关部门批准才可以选择邀请招标;同样通过各部委和地方省级以上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评标专家成员。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4.3.
 






  发贴时间2012-04-03 16:43:35 
 ** 贴子回复

作者:tiantian
题目:再次请教唐老师!
MAIL:th20120328@126.com
IP地址:61.144.230.*




唐老师:
    您好!非常感谢您腾出宝贵的时间,解答我的困惑!还在一些细小的问题,麻烦您。
(1)我遇到过一个电梯采购的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允许联合体投标,但联合体协议中,写明的是,招标单位分别同联合体各方(乙和丙)签合同,如同乙签电梯买卖合同,同丙签电梯安装调试合同。从招标法看,这根本就不是联合体投标,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但是没有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我没有找到)。
请问:这样明显违反法招标投标法的操作,是不是涉嫌到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如果不是,那有什么具体的法律责任?
(2)招标投标法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那请问这个公司的子公司、孙公司(子公司的子公司),也算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吗?是不是得以地方的发展委的意见为准?
(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是不是说,“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改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那就是缩小。
    有没有规定不得扩大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的范围,我在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看到,“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这应该算是下位法违反了上位法吧?还有,《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第七条(二)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招标,这也算是扩大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吧?
    谢谢唐老师!






  发贴时间2012-04-06 15:3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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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关于招标方式的选择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8.*




  1、你提到的招标人分别与联合体各方单独签订合同,正如你说的这不能称之为“联合体”,应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组成的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你说的情况,是违背法律规定。他们这么做,是否有串标行为,我说不准。
  2、如果母公司的招标项目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时,这样的项目是必须招标的!如果母公司把这样的招标项目委托子公司或孙公司进行招标时,该项目也是必须招标的项目。
  3、你说的对!不能把原国家计委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必须招标的标准提高(或扩大),如把“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改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但是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把“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改为100万元”是可以的,因为更加严格了!请注意该法规所指“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是指上述标准,而是指该法规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不能缩小范围!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4.7.






  发贴时间2012-04-07 11:15:18 
 ** 贴子回复

作者:tiantian
题目:非常感谢!
MAIL:th20120328@126.com
IP地址:61.144.230.*




唐老师:
您好!
    谢谢唐老师对我问题的解答,解决了我在工作中的很大困扰。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发贴时间2012-04-09 16: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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