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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工程奖项
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工程奖项
MAIL:zhangao970617@sina.com
IP地址:61.138.99.*


目前在一国家投资项目的招投标专项审计中,发现三类共性问题:
1、所有招标的项目,其评标标准与方法均未附在招标文件中,其评标标准与办法均在招标前一至两天确定,且不公开发布,只提供给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依据;
2、评分标准与办法中,其企业的实力与业绩中,均设定有按投标方曾获国家级奖或省部级奖项评分条款;
3、只要合同额大的项目均存在定标前与预中标人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的事实。
请问各位专家,上述做法中,特别是第2条有何不妥?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特别邀请招标的项目,受邀方已是具备有实力的单位才成为潜在投标人的,为何还要设以奖项评分的条款?谢谢,老师们辛苦了。

  发贴时间2012-04-14 09: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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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工程奖项
MAIL:zhangao970617@sina.com
IP地址:61.138.99.*




邀请招标时在评标办法没有随招标文件发而情况下,其评分标准中设定奖项量化评分,是否存为某一特定人量身定做的评分标准的嫌疑?谢谢各位专家,能否对此释疑?





  发贴时间2012-04-16 1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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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对当前招标中存在共性问题的几点看法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40.*




  本人完全同意你的意见,对某些招标项目存在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是纠正的时候了!对你提出的问题我的看法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和《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所以评标标准和方法均在开标前一至两天确定,并不公开发布,只提供评标委员会作为评标依据的做法,显然是违反上述法律和法规的。
  2、《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和中标条件;”显然你提出的情况是违反这条之规定的。并存在“为某一特定人量身定做的评分标准的嫌疑的!”
  3、《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另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所以“合同额大的项目均存在定标前与预中标人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的事实”显然是违反上述规定的。这样的谈判只能解决中标人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问题,不能改变中标人的投标方案和投标报价。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4.17.






  发贴时间2012-04-17 11:3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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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浮生若梦
题目:工程奖项
MAIL:zhangao970617@sina.com
IP地址:61.138.99.*




谢谢唐老师对上述问题进行答疑解惑,只有看到唐老师及各位在线专家对论坛及招标事业所作出的表率与贡献,使我对招标事业有了些许的信心,通过这几年来对国有资金投资的大型及各类示范性项目的招投标审计,几乎都是失望与无可奈何,整顿与加强招投标市场,对目前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非常有必要,也希望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能加大审计力度,才能有效清除腐败根源,控制项目投资,保证项目的质量与安全。





  发贴时间2012-04-17 14: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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