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办法的制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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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必须列明本项目的评标方法、、标准、内容和授予合同条件。这样才能让投标人针对其要求,进行编制投标文件。也就是说评标要求必须是公开的。你们现在不是事先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而是在开标现场并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及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而且评标方法、标准、内容和授予合同条件是招标人确定的,不能由评标委员会确定。评标委员会只能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确定就成为“暗箱操作”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4.19.
2012-04-19 11: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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