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暂估价项中总包单位是否可承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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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项目的总承包人(他不是投标人或特许经营集资人)对达到招标标准的暂估价项目,必须进行招标,选择分包人。之所以这样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该项目的价格问题。如果只用暂估价承包,显然是不行的。之所以依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依法必须招标,就是因为通过招标竞争,确定该项目的承包价格,可以多退少补。这样做既可以选择有能力和适当资源分包人完成任务,也可以达到经济的目的!
如果通过招标竞争选择分包人时,应在招标文件的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和总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由总承包人作具体招标工作,其中主要程序必须在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再进行下一步工作。确定的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也必须经过发包人批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也须发包人批准后签发。签约的合同价与暂估价之间的差价以及相应的税收等其他费用,由发包人列入总承包合同价格之中。在执行分包合同时,发包人通过对总承包人的支付,再由总承包人收取管理费用后,支付给分包人。
本人拙见,仅供交流和参考。
唐广庆于2012.4.23.
2012-04-23 18: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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