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vhanyang 题目:加强第三人权益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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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A的第三人权益救济规定
我们再来看一下GPA协议对第三人权益救济是如何规定的。首先,根据GPA协议第20条第7款a项规定,投诉处理应当包括有纠正违反GPA协议行为确保商业机会的措施。这里确保商业机会就是确保每一个供应商的商业机会,而供应商商业机会丧失可以说主要是非歧视和暗箱操作所致,而这种结果损害的是没有与政府采购实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供应商,可见,GPA协议救济侧重于第三人。为了使以上具体政府采购过程中第三人权益获得有效救济,GPA协议对歧视和暗箱操作提供了具体标准。其次,在以上具体采购中,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条件是对某一具体采购过程有或曾经有利益关系。这表明救济的不是与政府采购实体直接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主体,而是与采购过程有或曾经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如何判断政府采购实体是否违反GPA协议给第三人权益造成具体损害,GPA协议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每一缔约方应该提供一套非歧视的、及时的和透明且有效的程序来保障。
可见,无论美国还是GPA协议,都非常重视第三人权益救济。当前,我国也应该不断完善立法,加强第三人权益救济,确立救济第三人权益的制度。
有利于政府采购
笔者认为,加强第三人权益救济对我国的政府采购至少有如下好处:
首先,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存在诸多不规范问题,这就对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可以把政府采购看作是一种公共信托行为,纳税人为委托人,采购机构为受托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众多的纳税人作为共同委托人缺乏制定监督激励机制的动力,采购机构则因为缺乏利益关系和有效的监督激励而缺少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动力。救济第三人权益的制度能够通过第三人向违反法律法规的采购机构提出质疑的权利,加强对采购机构的监督。
其次,政府采购制度除了追求经济目标以外,还有诸如防止政府腐败之类的非经济政策目标,实现这些目标的关键在于保证采购程序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救济第三人权益的制度有助于提高采购机构在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程序以及严格遵循特定的价格或者质量标准等方面的公信力,吸引众多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确保采购过程的有效竞争。同时,救济第三人权益的制度,从而能够确保每个供应商都有机会参与采购程序,依照同样的标准接受决标审查,从而实现采购程序的公平性。
2007-01-18 14:18: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