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vhanyang 题目:WTO《政府采购协议》简要介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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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主要特征
《政府采购协议》给各缔约方在政府采购领域构建了拥有权力和履行义务的框架,其中涉及到缔约方国内的法律、法规、采购流程以及采购实践。该协议的基础是非歧视原则。对于该协议所规范的采购项目,各缔约方应该给与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不少于本国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的待遇(即国民待遇),此外,各缔约方均不能歧视对待其他缔约方的货物、服务以及供应商(即最惠国待遇)(第3条第1款)。另外,各缔约方必须保证其采购机构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分的比重而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同时,也要保证其机构不能基于被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生产国别而歧视在当地建立的供应商(第3条第2款)。为了确保非歧视原则的有效执行,切实地保护外国的产品、服务以及供应商,该协议重点强调在各国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流程以及实践的领域内,提供透明化。
二、适用范围
该协议不是应用于缔约方所有的政府采购项目,只是规范如下的采购:
——各缔约方附录一中附件1-3所列的采购机构进行的采购,分别是中央政府机构、次中央政府机构以及其他机构;
——附录一中附件4-5所列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
——起点金额以上的合同,总体来说,附件1中总价值在130000特别提款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以及5000000以上的工程服务,在附件2和3中,起点金额会更高。每一缔约方都会清楚地列明其附件1、2、3中机构采购的起点金额。(第1条第4款;也可以查看“各国起点金额本国货币化的决议”)
协议 附录一
附件1 中央政府机构
附件2 次中央政府机构
附件3 其他机构和企业
附件4 服务
附件5 工程服务
当其他缔约方阅读附录一中的各个附件,想要明确该协议是否包含具体的采购合同,不仅仅要明确采购机构是否包含在该协议之中,是否已经达到采购起点金额,是否包含本项服务(如果这一合同为服务合同),更重要的是要明确,大部分缔约方进度表末尾的“总述”中所列明的诸多例外,包括非歧视原则。
发展中国家处在特定的发展阶段和一些非经济的原因,也可以享受到该协议的例外,即其可以不用履行协议规定的一些义务。比如,为了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共道德、秩序以及安全,人类、动物和植物的生命、健康,知识产权等等。
第24条第6款 该协议允许各缔约方修改已经达成协议的附录一至六的覆盖范围,该协议中有具体条款约束这些纠正和修改。一旦缔约方同意遵照条款的程序,这些纠正和修改将具有效力。附录的“活页系统”( 即在签订后可以修改)反映出最新的各缔约方附录的变化。此外,“活页”附录的硬拷贝版,将使其他GPA缔约方和WTO成员国在WTO文件发放工具栏中(http://www.wto.org/english/docs_e/docs_e.htm) 及时看到各国附件的变化以及新的置换文件。此外,所有的公众也将通过WTO网站政府采购栏目(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gproc_e/gproc_e.htm)获得“活页”附录的最新电子版。
2007-01-18 14:2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