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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WTO《政府采购协议》简要介绍(三)
作者:lvhanyang
题目:WTO《政府采购协议》简要介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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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时限

该协议规定了接受投标的截止日期和时间以及接受投标的最短期限,以确保供应商可以进行投标(第11条第2款)。在结束投标之前,必须确保国内和国外的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准备和递交标书。一般来说,接受投标的最短期限应该是自招标公告公布起40天之内,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接受投标的最短期限可以缩短为10—25天。

6、评标

规定递交标书、接受标书和开标的相应规则的目的是在采购过程中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第13条第1-3款)。应该接受:在公开招标下所有的供应商的投标,以及在邀请招标方式下受到采购人邀请的供应商的投标,并按照开标的规定组织开标。

7、合同授予

只有以下条件的投标人才有获得合同的权利:满足招标公告中基本要求,并且通过资格审查。采购机构有权力将合同授予完全有能力执行合同的投标人,他们是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或者根据招标文件制定的评标标准评判,他们是最具有优势的投标人。如果采购机构想要接受一个价格异常低的投标,他应该与其它参与投标的相关供应商商讨,以确保这一投标人的资质及其可以履行合同的能力(第13条第4款)。

8、中标通知

在合同授予后,必须要将相关信息予以批露,合同决定应该以通知的方式发布,在中标通知中,应当描述合同中产品或者服务的性质和质量、中标人姓名及地址、合同总的价值以及相关这一合同的最低和最好的出价(第18条第1款)。

此外,作为对缔约方供应商出价的回答,采购机构应该提供即时和相关的信息,包括:采购实践、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现存投标资格得以延续的原因、中标的标书的特点以及优势(第18条第2款)。然而,自从该协议制定保护供应商相关秘密信息的条款以来(第19条第4款),基于本条例,采购机构也有权利限制一些特定信息的发布(第18条第4款)。此外,未中标投标人的政府,如果是该协议的缔约方,可以查询关于合同授予的附加信息,并了解此采购是否以公平公正的方式授予的(第19条第2款)。

9、信息技术

协议认识到,在目前的政府采购领域,其条款目前还不能考虑信息技术立即应用。为确保其不构成未来电子化政府采购的障碍,协议要求委员会定期对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进行磋商,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商讨修改该协议本身(第24条第8款)。目前,还没有对该协议进行任何的修改,但是,政府采购领域内不断完善的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形成了十分完整的协议现状审议部分(第24条第7款)。


  发贴时间2007-01-18 14: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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