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如何处理承发包解除合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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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说明本人不了解你们的合同条款是如何规定的,因此只能依据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合同条款22.2.3款和22.2.4款之规定,谈看法如下:
1、首先应明确的是,解除合同的责任问题,依据你提供的情况看,是由发包人提出的,因此是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2、发包人是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的,但是这是属于违约。在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在28天之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的工程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鬼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笔者认为包括利润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经谈判并由发包人支付上述款项后,签署终止合同协议。承包人即刻撤离现场。在这样的情况下,将剩余工程通过招标选择新的承包人实施。
建议:工程终止合同是重大事件,应慎重处理!如果是由于发包人违约责任终止合同时,花费很大,是得不偿失的!只要承包人有能力完成后续工程,一般不要采用终止合同的办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5.23.
2012-05-23 11:3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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