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vhanyang 题目:WTO《政府采购协议》简要介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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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发展中国的特殊规定
该协议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发展、财政、贸易等方面的需要,同时,为了满足其特殊发展目标,制定了针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差别条款(第5条第1款)。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谈判的时候,应该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考虑其纳入该协议的采购机构范围(第5条第3—7款)。第V条还包含如下条款:技术援助(第5条第8—11款);在发展中国国家建立资料中心,以提供政府采购实践和运行步骤的相关信息(第5条第11款);为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政策(第5条第12、13款);第五条应用的审议(第5条第14、15款)。
这些优惠政策的制定,是为了鼓励各国国内的发展,并通过国内政策、技术的应用、投资要求、相对贸易或其他的要求促进各国支付的平衡,而这些方式,在该协议中是被禁止的。了解了这些条款,在发展中国家加入该协议的时候,可以就其参与的采购程序的资格进行谈判,而不能作为其授予合同的标准(第15条)。
五、 服从机制
1、 质疑程序
GPA中所涉及到的执行程序的重要特征都包含在第20条中,这些条款强制性的要求在一国建立国内“招标质疑系统”。供应商们相信,各国的政府采购并不一定与GPA的要求一致。
根据GPA 规定的义务,各缔约方可以商讨本国的职权,以接受来供应商的质疑,这些供应商可以通过国内法庭和公平独立法律机构进行质疑。如果一个投标质疑是来自于法律机构,而这一机构并不享有法院的地位,他的裁决必须服从于司法法律,或者,其必须符合该协议中规定的具体的采购步骤和标准(第20条第6款(a)-(g)项)。
质疑机构必须有权力修改违背该协议的行为,并承诺给与遭受到损害的供应商补偿,但是,这些补偿必须小于投标人的已经做出的准备的成本(第20条第7款(c)项)。考虑到质疑的结果,法律机构必须具备执定快速过渡措施的能力,包括中止正在进行的采购程序;纠正该协议中的缺陷;保留商业机会等(第20条第7款(a)项)。在决定应用过渡措施之前,应该考虑这些措施是否对公共的利益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
法律机构(第20条第6款)
法律机构并不是法院,它应该服从司法法律,提供如下的服务:
(1)在下达意见和决议之前,是参与者可以了解到此意见和决议;
(2)参与者可以再次提出异议和进行补充;
(3)参与者可以接触到所有的程序;
(4)在公共环境中进行所有的程序;
(5)意见和决议以纸面方式公布,并阐述意见和决议产生的基础;
(6)列举证据
(7)法律机构需要披露相关文件。
2007-01-18 14:24:4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