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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论坛成果交流--《合同法》与招投标
作者:ctba
题目:论坛成果交流--《合同法》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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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招投标
五矿国际招标公司山东项目部 王毅青
    从合同法的角度来看,招标投标的整个过程是一个为签订合同做准备直至合同签订完成的过程。既然是签订合同的过程,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行事。现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与《合同法》中规定“要约-承诺”各个步骤之间的关系分析一下。
    一、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 “要约邀请”,属于事实行为,不是法律行为,所以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习惯上算做“要约邀请”,可合同是附在招标文件里的,是承诺人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而要约邀请不属法律行为,所以笔者认为招标文件属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即招标人做出的部分“要约邀请”加部分“提前承诺”揉合在一起的具有一定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虽然不受《合同法》的约束,但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的法律约束。这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问题,有些盘根错节。
 三、递交投标文件
    《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招标过程中生效时间即为投标截止时间,即开标时,要约人的所有法律责任在这一时间成立,要约成立。
四、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
    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的过程,是从众多发出要约的人中选出最优秀的法律意思表示人,接受要约的过程。《招标投标法》也没有对其做出明确时间限制,所以各部委又在各种办法和规定中相应制定了部分时间的限制,而且各部委之间的规定各有差异,不好掌握,是个有待统一解决的问题。
五、发出《中标通知书》
    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招标人做出了承诺,它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然而,发出通知后并不能理解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就成立了,因为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是一个不完善的合同。
    笔者还认为,谁来做出“承诺”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法律地位主体能否成立的重要条件,实际操作中以招标代理机构名义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中标通知书应由项目业主发出或正式授权招标代理机构发出。
    了解了以上内容后发现,以《合同法》解释招标投标的过程,其中有一个问题不好确定,就是招标文件的定位,是理解为“要约邀请”还是“承诺”?两部法的融会贯通还是个复杂的问题,或许法已经到了该重新修订的时候了。
    欲知详情,请点击: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5924

  发贴时间2006-12-13 14: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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