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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评委会计算错误,改变了中标候选人,且已公示过,怎样纠正?
作者:熊昌甫
题目: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评委会计算错误,改变了中标候选人,且已公示过,怎样纠正?
MAIL:xcf1808@163.com
IP地址:58.52.202.*


工程建设项目评标过程中评委会计算错误,改变了中标候选人,且已公示过,怎样纠正?

  发贴时间2012-06-04 17:01:5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公示后发现评标委员会计算有错误的改正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2.*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依据上述规定,只要未发出中标通知书,改变中标候选人,是不违法的!只要再次公示并同时发出原公示更改声明就可以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6.5.






  发贴时间2012-06-05 10:41:31 
 ** 贴子回复

作者:yuanjunxuan
题目:回复
MAIL:5714121@qq.com
IP地址:59.49.241.*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我同意唐老师意见。

另外,我认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还是可以改变中标结果的。虽然在《招标投标法》中规定“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法律责任中却没有明确内容;而在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这里提到的是"无正当理由“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正当理由改变结果,应该是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另外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改变中标结果,应提前和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沟通。

◆◆◆请老师、同行指正◆◆◆(洋浦袁俊炫)






  发贴时间2012-06-05 15:46:57 
 ** 贴子回复

作者:zeoyua
题目:计算错误
MAIL:zeoyua@163.com
IP地址:113.95.227.*




如果是因为计算错误影响中标候选人?应该走怎样的程序纠正呢?发生这种事是评标委员的责任还是招标代理的负责呢?





  发贴时间2012-11-13 10: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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