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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企业自愿招标
作者:zbzxcag
题目:企业自愿招标
MAIL:zbkq2005@sian.com
IP地址:60.22.157.*


唐老师:
 我是从事企业招标工作的,在工作中发现目前企业的一些做法与招标法规定不一致。如招标文件只明示评标项而不载明评标细则(为了防止投标人迎合评标规则而弄虚作假),却是在投标截止后在评委会预备会议上由评委会成员讨论确定评标规则;制订目标价格区间(类似标底价)评判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效;采取框架招标时,改变投标人报价,以有效报价的平均价或与目标价格加权平均计算生成统一的中标价格,并确定多个中标人统一执行中标价格,当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超出目标价格范围时,也会将目标价格做为中标价格与投标人协商(个人认为是就价格进行谈判)是否接受。
  请问,以上做法是否合适,是否企业自主招标就可以结合企业特点而与法定招标项目采取不同的程序和规则。
急求帮助。也请其他各位老师指教。

  发贴时间2012-06-07 18:01:18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企业自愿招标项目能否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评标规则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42.*




  无论是强制性招标项目还是当事人自愿招标项目,都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性文件的规定和程序。只是自愿招标比强制性招标选择余地更为灵活。但是结合你的问题来看都是违反法律和法规的。现分述看法如下:
  1、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也就是说评标的细则和规则都必须在招标文件的投标人须知中明示,其目的就是让各投标人知道这些评标标准和方法,以便有针对性的投标。这也是衡量评标是否公正、公平的尺度。用“为了防止投标人迎合评标规则而弄虚作假”为由,在招标文件中只明示“评标项”,而是在组建评标委员会之后由其成员讨论确定评标细则或规则,这是典型的 “暗箱操作”,很易形成有倾向性评标。
  2、用“制订目标价格区间(类似标底价)评判投标人投标报价是否有效”的评标方法,违背了《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时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3、中标人的中标价格不是中标人投标价格,而是由招标人规定的某种计算方式另行确定中标价格,违背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六条与《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以及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也就是说应依据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因此经过算术错误修正(如果有的话)后的投标价格,既为中标通知书中招标人接受的中标价,也是签订合同时签约的合同价。
  企业的建设项目,不具有必须招标的范围和标准时,是可以不招标的。但是如果采用招标手段选定承包人或供应商时,就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地有关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得到执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建议:请以后不要点我的名字,以便有更多的老师发表更好的、更准确地、更及时的意见供你选择!
                                     唐广庆于2012.6.10.






  发贴时间2012-06-10 15: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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