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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能这样划分标段吗
作者:tiantian
题目:能这样划分标段吗
MAIL:th20120328@126.com
IP地址:61.144.230.*


老师:
    招标法规定,工程划分标段的,应在招标文件中写明。但是,能不能这样操作。
    有个1层到7层的装饰项目,招标文件中不写明标段,投标单位对整个项目进行投标,其中投标文件有1层到7层的分别报价。招标单位在评标时,会根据各个投标单位的对各个楼层的报价,确认各个楼层的最低报价,再以此确认中标单位。中标结果是招标单位将项目划分为三个标段,确定三个中标单位,分别承包一个标段。现在有一个问题:中标单位可以拒签合同,因为自己是对整个项目投的标,而不是标段。
    请问:如果在招标文件中附上这一条款:投标单位同意招标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划分标段,并依标段确定相应中标单位。中标单位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与招标单位签订相应标段的合同,否则,视为中标单位放弃中标资格,招标单位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单位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如果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对这个条款没有异议。那是不是投标单位就没有理由拒签合同呢?这样操作这否违法?如果不能这样操作,有没有其它灵活处理的办法(除在招标文件中写明标段外)?
麻烦老师解答,谢谢啦!

  发贴时间2012-06-08 10:03:33 
 **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这样操作本身就违法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203.187.179.*




如题,招标采购标的是什么?如果标的不明确,这个招标采购就违法法律的基本要求,即技术要求不明确。招标采购时,如果想划分为3个标段,确定3个中标人,就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明确3个标段的内容才能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签订合同。

招标文件那一段规定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条例二十三条规定,无效,应当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投标人没有提出异议,不等于这种规定就合法,因为其要约邀请已经违法,法律永远不会支持一种民治违法的民事行为有效。供参考!mlf






  发贴时间2012-06-15 13:4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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