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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如何进行
作者:shuke0900
题目:如何进行
MAIL:mp_zbb@163.com
IP地址:221.214.181.*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11层住宅,现施工进度为3层,建设单位发现施工企业承揽工程的书面资料所盖印章不真实,欲重新招标。问题一:重新招标可以吗?问题二:重新办理招标手续需要什么资料? 谢谢!

  发贴时间2012-06-28 15:52:51 
 ** 贴子回复

作者:yuanjunxuan
题目:huifu
MAIL:5714121@qq.com
IP地址:59.49.241.*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按照你说的情况,招投标阶段应该已经终止了,已经进入了合同履行的阶段了。你可以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终止或撤销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赔偿。对于剩余工程可以进行重新招标,具体重新办理需要什么手续,你可以按照当地部门的要求进行办理。
   请老师、同行指正(洋浦袁俊炫)






  发贴时间2012-06-29 09:11:43 
 ** 贴子回复

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MAIL:xuying78@163.com
IP地址:220.178.82.*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情形属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上弄虚作假,应属于中标无效,也就意味着:该合同无效。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由此引申结论:若工程尚未完工,可对已完并经检验合格的工程的费用,予以结算;未完部分,可采用招标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方式确定后续工程的施工单位。
                                                   安徽  徐鹰
   






  发贴时间2012-07-05 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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