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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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本案情形属于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上弄虚作假,应属于中标无效,也就意味着:该合同无效。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的规定: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由此引申结论:若工程尚未完工,可对已完并经检验合格的工程的费用,予以结算;未完部分,可采用招标或其他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方式确定后续工程的施工单位。
安徽 徐鹰
2012-07-05 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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