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安徽老徐
题目:安徽老徐的答复(供参考,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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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网友提出的背景材料,个人认为:此情形不完全属于要求承包人垫资承包的情形,里有如下:
垫资是发包人延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比如通常的"按月/旬支付",按"形象节点支付"等)且不补偿因延迟支付而补偿施工方的资金利息损失.
目前,政府鼓励投资渠道多元化,并可采取各种融资方式进行以下类型的投资建设:基础设施、促进经济落后地区发展的项目、科教文卫等社会项目以及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等项目,这些项目基本上是属于政府投资的范畴,当政府资金有限或出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目前,报经发改委等具有审批权部门的批准,可以采用BT、BOT、BOOT等融资投资方式,这些特殊的投资方式与“垫资承包方式”的最大区别是:发包人是否支付承包商因支付工程款的延迟而得到相关利息(垫付资金的时间价值)的补偿。
个人意见,欢迎网友和老师指正。
安徽 徐鹰
2012-07-18 07: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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