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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疑问
作者:zhuzhou
题目:关于退还投标保证金的疑问
MAIL:414260113@qq.com
IP地址:218.75.223.*


A单位参加了B单位组织的一个工程投标并获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在该工程中标公示期满后1天内,A单位即书面提出因机械设备不能进场会影响B单位施工工期,不能履行合同而放弃中标。B单位也接受了A单位的书面申请。对第二中标候选人发了中标通知书,但B单位对A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一直不予退还,请问B单位这种做法是否违规?

  发贴时间2012-06-29 10:48:09 
 ** 贴子回复

作者:0003477
题目:保证金
MAIL:614423441@qq.com
IP地址:182.84.195.*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如果发了中标通知书,就具备法律效力,不退保证金大家都清楚;
现在没发中标通知书,但排名第一,招标单位应发中标通知书,这相当于排名第一的单位撤回投标文件,适用于条例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可以不退保证金。这就是对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  要约  的处罚。至于招标人同意第一名退出,那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所以招标人同意不代表投标人不要承担法律责任。






  发贴时间2012-06-29 14:39:15 
 ** 贴子回复

作者:0003477
题目:保证金
MAIL:614423441@qq.com
IP地址:182.84.195.*




属于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对自己的要约不负责任。





  发贴时间2012-06-29 14:43:14 
 ** 贴子回复

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关于投标保证金
MAIL:shenjun681009@126.com
IP地址:218.107.248.*




投标保证金又叫投标担保,是指为了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标人不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综上,A单位既然参加了B单位组织的工程投标,并以取得中标资格。中标后A单位因机械原因要求取消中标资格,属于自行撤销投标的行为。根据89号令的规定,B单位可以对A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另外还可以向A单位进行超出投标保证金数额部分的损失的追偿。
所以说B单位的做法合法合规,并无不妥!






  发贴时间2012-06-29 14: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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