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会飞的蜗牛
题目:关于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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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又叫投标担保,是指为了避免因投标人投标后随意撤回、撤销投标或随意变更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中标人不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综上,A单位既然参加了B单位组织的工程投标,并以取得中标资格。中标后A单位因机械原因要求取消中标资格,属于自行撤销投标的行为。根据89号令的规定,B单位可以对A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另外还可以向A单位进行超出投标保证金数额部分的损失的追偿。
所以说B单位的做法合法合规,并无不妥!
2012-06-29 14: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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