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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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依据其规定,对非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确定,如果该领域或行业国家未有资质规定时,可以在招标文件中依据业绩规定资格合格的标准。如以规模、投资额度、项目数量、项目高度等确定资格和合格条件。如曾做过60层以上商务楼的保洁工作项目的招标代理;或者曾做过工程车辆(规格以容量单位)运输保险招标代理工作等。请注意采用规模标准时不要打满,应以规定项目规模的60%为宜。如100层楼保洁工作,应以完成过60层以上楼房的保洁工作为准。
我个人认为业绩条件较资质条件更为重要,如果资质条件很高,而未做过类似项目招标的投标人与做过的投标人比较,还是后者比较放心!当然除业绩条件外,也应要求要有一定数量专业和造价工程师。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2.12.15.
2012-12-16 11: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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