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工程价款结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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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采用公路工程招标范本,也就应按公路工程设置清单和计量支付结算。但是你们采用市政工程设置清单和计量支付结算,做的招标文件,依此已经招标,中标人也依此作为报价条件和签订了合同,因此依据公路工程招标范本、市政工程设置清单和计量支付结算,以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就成为签订合同合法依据,也是合同执行期是实施和结算支付的依据。否则则是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所以你们做的不合理,但是并不违法!针对你提出的问题看法如下:
1、不用纠正,既然投标人是依据市政工程设置清单报的价,就用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标准结算支付;
2、招标文件中 “要求桥涵基坑开挖土方按实际现场开挖量进行计量”与“工程量计量规则” 不符。应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确定,依在前的文件优先解释。本人未见你们的招标文件是如何规定的。本人依据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A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4合同文件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技术规范;(8)图纸;(9)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0)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1)其他合同文件。
如果“要求桥涵基坑开挖土方按实际现场开挖量进行计量”规定是在“技术规范” ,而“工程量计量规则”是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时,前者优先于后者,所以应以“要求桥涵基坑开挖土方按实际现场开挖量进行计量”规定为准,进行结算支付。请注意!不能依据结算审计时按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结算。因为中标人是依据上述文件的优先顺序作为条件报的价!这是用合同优先顺序解决合同中的矛盾,不能用审计强加于承包人执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30.
2013-01-30 18: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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