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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关于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的理解认定
作者:alverson
题目:关于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三十四条的理解认定
MAIL:150496387@qq.com
IP地址:61.153.146.*


案例:A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甲,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乙,问题一就是甲乙有血缘或朋友关系,那么AB公司能否一起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投标;问题二就是甲在B公司所在的行政区域处成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乙,那么AB公司是否能一起参与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发贴时间2013-02-06 17:28:01 
 ** 贴子回复

作者:yuanjunxuan
题目:111
MAIL:5714121@qq.com
IP地址:59.49.241.*




1、条例没有规定不可以,而且投标位针对是单位之间的利害关系,不是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2、可以。A和B公司不存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情况;作为投标单位AB,虽然甲设立了分支机构负责人为乙,但是作为投标主体AB单位说,是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但是,甲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投标资格)和B公司就不能参与同一标段投标了,他们的负责人是一个人。
仅供参考






  发贴时间2013-02-07 08:39:34 
 ** 贴子回复

作者:alverson
题目:这种情况很容易被居心不良的投标人钻法律空子
MAIL:150496387@qq.com
IP地址:61.153.146.*




比如一家五兄弟甲乙丙丁戊,甲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乙丙丁戊分别是BCDE公司在A公司所在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这样一个项目除了ABCDE外还有FJ来投标,这样在ABCDE中中标的概率很高很高
还有比如甲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BCDE公司(不同的法定代表人)在A公司所在行政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人(分支机构不具备投标资格,但是BCDE公司具有投标资格),一个项目参与报名投标的单位除了ABCDE外还有FJ来投标,这样在ABCDE中中标的概率很高很高。因为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是以公司名义出面投标,这样ABCDE报价对甲来说都是知道的。
这就是赌博里面21点,拿到同样的牌,拆开再发,以一博二,这样下去甲除了自己公司外,分支机构负责人头衔越多,单位就越多,这样中标的概率就越大。






  发贴时间2013-02-07 15:31:31 
 **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举例涉及投标人串通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203.187.179.*




《条例》没禁止这五家兄弟成立的公司投标,但并不意味着这五家就可以相互勾结、协商投标,因为后者属于串通投标,法律禁止。供参考。lfm





  发贴时间2013-03-07 08:3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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