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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招标后发现评委评审错误怎么办?
作者:wangping2536
题目:招标后发现评委评审错误怎么办?
MAIL:5395013@qq.com
IP地址:113.138.22.*


1、依法招标后,结果公示日内投标排名第4名的单位质疑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货品不具备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中要求的某项资质,通过对第一中标候选人确认,此项确实不具备。这种情况下,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文件再次进行复审,复审中发现第二中标候选人也有不符合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有效投标人不足3家,招标人决定重新招标,这个评审结果是否需要公示。
2、据了解,招标人在技术参数位置所要求的产品的某项证书不是强制性规定,有无并不影响产品的功能及使用,只是在技术参数中资格要求中有写,想问一下,如果投标人没有是否属于实质性不响应,能否按无效标处理?
谢谢!

  发贴时间2013-02-06 21:23:15 
 ** 贴子回复

作者:liyankui
题目:回复
MAIL:42481798@qq.com
IP地址:120.194.2.*




1、首先要确定不具备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中要求的某项资质,是不是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也就是评标办法中的废标条件之一,如没有列入评标办法的废标条款或技术符合性,就不能做废标处理。如是废标条款且不符合导致不足三家,还要对此次评审无中标候选人的结果进行公示,注明重新评标字样。
2、如这项规定没有写入评标办法,就不能作为废标。但评标办法废标条款中如果写有一条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时,这要看评标专家的意见,看这条本身是否属于实质性不响应。这也可以说招标文件写的有瑕疵,应在评标办法中把属于废标的条款全部列出。






  发贴时间2013-02-17 15:55:09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委员会复审评标错误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7.*




  对你提出的问题有以下看法:
  1、公示期间,对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复审后,均在技术标准中主要参数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作了无效标处理是对的!但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认为有效投标不足3家,而决定重新招标!第三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复审也无问题,就应以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他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合理,而通过开标他的投标报价已经公开,这时如果采用重新招标对第三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只有所有中标候选人通过复审都成为无效标时,才可以重新招标。
  2、如果“招标人在技术参数上所要求的产品的某项证书不是强制性规定,有无并不影响产品的功能及使用”时,投标人未提供这样参数,就不能按无效标处理。即不能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人未提供已经有要求的,又是可有可无的功能时,在评标时可以用提供这样功能增加的费用,作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的量化因素之一,加到投标价格上去,以资经济上比较。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19.






  发贴时间2013-02-19 17: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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