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评标委员会复审评标错误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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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你提出的问题有以下看法: 
  1、公示期间,对第一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复审后,均在技术标准中主要参数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规定,而作了无效标处理是对的!但是不能因为这个原因,而认为有效投标不足3家,而决定重新招标!第三中标候选人在公示期间没有人提出异议,评标委员会复审也无问题,就应以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因为他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报价合理,而通过开标他的投标报价已经公开,这时如果采用重新招标对第三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只有所有中标候选人通过复审都成为无效标时,才可以重新招标。 
  2、如果“招标人在技术参数上所要求的产品的某项证书不是强制性规定,有无并不影响产品的功能及使用”时,投标人未提供这样参数,就不能按无效标处理。即不能属于“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如果投标人未提供已经有要求的,又是可有可无的功能时,在评标时可以用提供这样功能增加的费用,作为经评审的投标价格的量化因素之一,加到投标价格上去,以资经济上比较。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19. 
                           
                   2013-02-19 17: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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