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招标项目数量发生变化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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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其数量或规模发生变化后,如何处理与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以及不同的招标阶段有关。现分述如下:
1、如果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只是资格预审公告,发出后其数量或规模发生变化时,可以通过资格预审文件(改正后的数量或规模)由潜在投标人作出响应。所以无需再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2、不进行资格预审,进行资格后审的公开招标时,一般情况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其中应较详细表明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便潜在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前评估自己是否具备投标条件,具备再买。在这样的情况下,也分两种情况:(1)发出招标公告后,其数量或规模发生变化,原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可以不变时,公告可以不做修改。只修改招标文件即可,由投标人以此作出响应;(2)发出招标公告后,其数量或规模发生变化,原公告规定的资格条件已经不符合变化后招标项目的要求时,应在开标前15天以前发出资格条件修改公告通知。以便投标人及时作出投标决策;如果已经发出招标文件时,投标人不具备新的资格条件时,可以退还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
3、已经发出招标文件,可以在开标前15天以前发出修改招标文件通知。如涉及到资格后审条件时,按上一条处理;如果已经进入评标阶段时,其数量或规模发生很大变化,不改变招标文件,将严重影响合同的正确或顺利实施时,应终止招标。终止招标给投标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应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以补偿!待修改公告和招标文件后,再重新招标!
4、如果已经进入评标阶段时,其数量或规模发生变化不大,不会影响合同的正确或顺利实施时,就不要修改了,就带着这个问题评标。选定中标人后可以在签订合同前,通过合同谈判数量或规模的变化,确定修正后的费用和工期,并签好备忘录,也应在签订合同中予以表述;如果通过合同谈判,由于招标项目数量或规模的变化,引起过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招标人与中标人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按原招标项目的数量和规模签订合同,待合同实施过程,用合同的变更条款,解决项目的数量和规模的变化。
结论:只要不涉及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以及不影响招标项目的正确或顺利实施时,不要终止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2.24.
2013-02-24 1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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