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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该项目是否应重新招标?
作者:67029188
题目:该项目是否应重新招标?
MAIL:luodelong110@126.com
IP地址:220.191.239.*


  某项目公开招标,投标时间截止,只有3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经评审,确定2家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第二中标候选人以确凿证据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某重要资料造假。问该项目是否应重新招标?

  发贴时间2013-03-07 15:28:26 
 ** 贴子回复

作者:mlf
题目:是否重新招标由招标人决定
MAIL:lfm@ctba.org.cn
IP地址:203.187.179.*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有明确规定,即确定第二名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其他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和第六十四条。从经济目的出发,只有在第二名的投标招标人在经济上实质不能接受时才可以考虑重新招标,因为重新招标的成本支出太大。供参考。lfm





  发贴时间2013-03-08 16:22:00 
 ** 贴子回复

作者:67029188
题目:从法律角度,可否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而重新招标?
MAIL:luodelong110@126.com
IP地址:220.191.239.*




  因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弄虚作假参与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结合第68条,可以分析出第一中标候选人违反的是效力性强制规定,该行为自始无效,视同行为未发生。从法律角度,可否认定投标人少于3个而重新招标。





  发贴时间2013-03-12 08:56:02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确定第一中标人造假后选择中标人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40.*




  我同意lfm老师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要选择重新招标。
  因为重新招标对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是不缺乏竞争的。何况他们的投标价格通过开标,已经公开。再重新招标,就等于他们的投标文件已经提前拆封!所以采用重新招标要慎重!本人认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中“依次选择”和“重新招标”是同等地位是值得商榷的。建议改为“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存在上述情况时,可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22.






  发贴时间2013-03-22 14:2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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