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确定第一中标人造假后选择中标人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40.*
|
|
我同意lfm老师的意见。一般情况下不要选择重新招标。
因为重新招标对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是不公正的,因为他们响应招标文件,投标报价是合理的,也就是说是不缺乏竞争的。何况他们的投标价格通过开标,已经公开。再重新招标,就等于他们的投标文件已经提前拆封!所以采用重新招标要慎重!本人认为《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重新招标。”中“依次选择”和“重新招标”是同等地位是值得商榷的。建议改为“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所有中标候选人均存在上述情况时,可重新招标。”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3.22.
2013-03-22 14:27: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