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否决、废标、无效投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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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参与23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件的修订,本不应由我来回答,但是已经多日无人问津。因此我把上述文件学习后,结合你的问题,发表如下看法:
1、正如你的理解,该《决定》把原文件中的“无效投标”、“废标”、“淘汰其投标”等都统一改成“否决其投标”。这是一次有益的修改。
2、上述修改不会出现你提出的问题,因为开标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受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时,如果有以下情况应拒收的(不称为“否决其投标”):(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2)投标文件标记和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3)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额度和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4)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投标文件。
3、关于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问题,与开标前检查是一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问题。《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是由投标人或其代表,或者是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而不是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检查,其原因是“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或运输投标文件是否被拆封泄密的责任”。只要未被拆封或泄密,都应进行开标唱标。所以开标前未被拒绝受理的投标文件,即使密封有瑕疵,也都应被认为密封或标记是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因瑕疵不会影响投标的质量。
4、开标后发现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额度或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应“淘汰其投标”不能拆封和唱标。
本人下载23号令是非官方的文件,可能不准确,加之学习的不够,可能有错。故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5.14.
2013-05-14 15: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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