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修改工程量清单中子项工程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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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各子项工程量,虽然是参考的工程量,但是为评比都在一个基准线上,投标人是不准修改子项工程量的。现谈谈责任和如何处理的问题:
1.先谈责任问题。评委是有责任的,在评标过程中对可能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应进行仔细核对,应对那些含义不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的应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进行澄清,以及说明。结果是评委和代理机构均未发现时,而评委会是临时差事,评完标散伙!他们是不承担任何责任的;但是代理机构是一级组织,受雇于招标人,并代表招标人承担全部的招标工作。因此代理机构没有把好关,应承担失职责任。所以招标代理机构绝不是只做程序招标。招标中的任何错误对于招标人来说,代理机构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对主管部门招标中的任何错误,招标人承担主要责任!
2.再补充说一下如何处理的问题。在已经决定中标,并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
(1)中标人在他的投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中某子项工程量改变,并进行了修改说明。而评委和招标代理均未发现,这等于默认,或者对其通过澄清和说明,评委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了这样的修改时,就应按照修改的工程量和他的报价进行合同签约。
(2)如果中标人在他的投标文件中,对工程量清单中某子项工程量改变,并未进行改变说明,而且评委和代理机构均未发现时,在合同签约时,应以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中各子项工程量不变的情况下,改变子项合价或单价,并以对招标人有利条件下签约和改正!其依据应是按你们签订的合同规定处理;如果采用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时,其通用合同条款1.1.1.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是指《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一卷第五章工程量清单格式和说明。)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所以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是不能修改的。而且通用合同条款在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中,通用合同条款处于第五位,优先处于第八位的已标价的工程清单进行解释。所以这完全是中标人承担主要责任,因此应按对招标人有利的条件进行改正,并签订合同协议书。如果中标人拒绝按对招标人有利条件签约时,可以认为合同成立(因已经发出中标通知书),因此按中标人违约,除不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补偿由此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12.
2013-11-12 18: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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