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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贴子主题: 投标数量的问题
作者:zgsdlwzbb
题目:投标数量的问题
MAIL:zgsdlwzbb@163.com
IP地址:123.134.65.*


假如有一个工程招标,分三个标段,信息公告和招标文件都规定投标人可以投三个标段,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评标办法中规定:评标顺序为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第三标段,评标完毕后,按评标顺序根据得分多少由高到低确定名次。每个标段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排序在先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在其后的标段不再进行排名,但参与后面标段的评标。
问题一:那么这种情况下,假如只有三个投标人报名参加这三个标段的投标,那么还够法律上规定的法定家数吗?是否只能开第一标段,第二标段和第三标段需要重新招标呢?还是都能开,都能评?
问题二:是在开标现场收取标书环节就退还投标书呢还是在评标阶段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继续评标还是重新招标?
问题三:假如有五个投标人报名参加这第一标段的投标,有三家单位参加这第二、第三标段的投标,正好第一标段的其中一个投标人又参加了第二、三标段的投标,它又中标第一标段,那么第二标段和第三标段还够法定意义上的数量吗,二三标段需要重新招标呢?还是能继续评?
请唐老师回答,谢谢

  发贴时间2013-11-15 10:36:41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人数量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14.252.6.*




  因为你点了我的名,我不得不说上几句。我对你们的做法是持反对意见的!
  1.还是先谈谈你的问题:依据你们招标文件的规定,依次评标排序是可以的,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少于三家!应评标,不要重新招标。
  2.对你们的做法我有以下不同的看法:
  在招标文件中 “投标人可以投三个标段,但只能中标一个标段” 的规定,是值得商榷的。这对规模不大的招标项目,是不明智的做法。对管理和经济都无益处,特别是投标人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到只有三家投标时,他们会认为在三个标段中总会中一个标段,因此会提高投标价格,这就失去招标竞争的目的。也可以说上述规定间接的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无论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两个中标条件都有唯一性,即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或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也就是说某投标人第一标段和第二标段均满足上述中标条件时,你们把第二标段给了其他投标人中标,不就违反了上述唯一性原则吗!如果投标人有能力完成多个标段实施,在管理和经济上对招标人有好处的条件下,应允许投标人获得多个标段的施工!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16.






  发贴时间2013-11-16 19:12:53 
 ** 贴子回复

作者:zgsdlwzbb
题目:关于投标数量的问题
MAIL:zgsdlwzbb@163.com
IP地址:123.134.65.*




请问唐老师,招标人的意思是一个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在招标文件中应该怎样规定比较合适呢?谢谢。





  发贴时间2013-11-19 08:36:54 
 ** 贴子回复

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再谈投标人数量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9.233.*




  我在前一个条目中,已经明确表示“对你们的做法是持反对意见”,其原因是间接地违反《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的中标条件的规定。这样的做法是违反招标基本原则的,而且招标人是不会获得最为经济的标。本人建议不要采用这样规定!也就是说只要投标人有能力实施招标项目,就应规定:“允许投标人同时投多个标段,在对招标人有利的情况下,允许一个投标人中多个标段。如果 “招标人的意思是一个投标人只能中一个标段”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应说服招标人接受上述的做法。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19.






  发贴时间2013-11-19 10:3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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