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工程量清单招标项目合同执行期结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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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安徽老师的意见!
《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招标时是采用工程量清单中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结算,而中标人也是依据招标人的结算方式编制的投标文件,因此应依据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所以你们改变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结算方式,用“消耗量”结算是违反上述规定的。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21.
2013-11-21 15: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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