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文件误笔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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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我认为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将质量目标为“合格”,写成“全格”是属于误笔,即明显文字错误。不应列为“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范围。应通过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澄清或说明。
再补充一下看法:现在招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动辄否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真有“滥杀无辜”之嫌!我认为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是不可能十全十美的,因此才有在投标截止前招标人有权对招标文件的问题进行澄清和修改;同样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应该给投标人修正的机会!其实否定一个投标文件也是不利于招标人的,因为你少了一个选择!因此请不要随意否定投标,要慎重!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22.
2013-11-22 11:1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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