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投标有效期内未发中标通知书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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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提的这些问题很好。在招标工作中之所以规定投标有效期,主要约束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抓紧招标工作,也就是说必须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开标、评标、澄清、、公示中标候选人、定标、发布中标通知、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协议书和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工作;对投标人而言,投标人的投标必须预估在投标有效期内市场情况对投标的影响。就本人的理解谈谈对你提出问题的看法以下:
1.如果延长投标有效期时,必须在原投标有效期内发出延长通知。不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发出延长通知,因原投标文件已经失效,也就是说原招标工作已经终止。延长投标有限期是对所有投标人,不是仅对中标候选人。因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通知后,有的投标人同意延长,这时他的投标依然有效。如果只对中标候选人时,其中有中标人不同意延长时,就会出现中标候选人不足的问题。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中标人,由于改变了投标条件,在签订合同时必然提出延长工期的问题。明智的招标人也必须考虑这个问题。如果招标人不想延长工期,就应考虑给予中标人赶工补偿;如果可以延长工期时,因中标人是依据原工期预估的市场物价水平编制的投标价格,因此应补偿延长工期时段的物价价差。这些都应在合同中有所反应。还应补充说明的是,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待原投标有效期期满,这些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已经失效,应及时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2.如果不延长投标有效期时,必须在有效期内完成所有招标工作。一旦投标有效期期满,所有投标文件失效。不能在有效期期满后与任何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这也就意味着招标人无正当理由(除不可抗力引起的终止外)已经终止招标工作,依据法律和法规应给与所有投标人已补偿。非中标投标人应退还购买文件费、编制投标文件的费用、投标人的查旅费,以及投标保证金和同期银行存款利息等投标人的所有投入的费用!对中标人补偿上述费用外,还应补偿(因已发中标通知书)因合同已经成立中标人做准备工作的投入等费用。
3.无论是否延长投标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未能签订合同,即可以认为原招标工作已经终止。只有按上述情况妥善处理后,才可以重新招标。
4.延长或不延长投标有效期对招标人或对投标人不利影响,已经在上述条目中讲了,不再赘述!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1.28.
2013-11-28 15:4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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