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在合同执行期发现承包人在投标时有弄虚作假行为应如何处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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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不该发生的问题,中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发现并进行处理。但是已经签订了合同,并且也已经履行了合同,所以现在已经不是用《招标投标法》和配套性文件能解决的问题了,应使用我国的《合同法》有关条款处理。依据第四十二条(二)规定,如果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又依据五十二条(一)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时所签订的合同无效。以上可以看出,投标人在投标过程有弄虚作假行为时,其主动权在发包人手中,应依据该承包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害程度、执行合同的能力,以及与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等合作情况等因素,进行处理!可以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也可以终止合同。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2.25.
2013-12-25 11: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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