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在线专家2
题目:关于两次招标失败的问题
MAIL:tanggq@ctba.org.cn IP地址:123.116.133.*
|
|
说不客气的讲,你们两次开标的做法都是应商榷的!《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性文件均未规定:“因初步评标中有两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少于三家的。”就必须重新招标。只是讲:“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只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评审,投标人有违法行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投标人资格不合格,以及不是实质性的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不合格的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依据上述规定,对你提出的问题,有如下看法:
1.投标人少于三个的,不得开标,是指开标前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三家,因此不能启封投标文件,原封退还投标人,并重新招标。
2.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与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三家(含三家)以上,开标后经过初评淘汰部分投标人,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如两家或一家)是不同的。如果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并明显缺乏竞争时,可以否决所有投标,而重新招标;如果当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并不是明显缺乏竞争时,就不能否决所有投标,应继续评标。并从中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如果不是明显缺乏竞争,而否决所有投标,对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即有效投标人)是不公正的。因为开标后有效的投标文件已经启封,投标报价已经公开,使得有效投标的投标人在重新招标时,处于极其不利的竞争地位!用什么衡量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呢?是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招标人是否接受。如果合理并接受,就意味着是明显不缺乏竞争的!因此应继续评标。
3.你们第二次招标(不能称为第二次开标)提交投标文件的有4家投标人,符合开标条件。开标时就不能因为投标文件密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否定其投标。即使是封口处未盖章,也不能否定其投标。因为只要未泄密(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泄密),他的投标是有效地!也即盖不盖章对投标人的投标实质性内容和质量无任何影响。应注意的是密封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应在开标时鉴定。而应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投标文件时核定,不符合要求是应当拒收,修改后再收!也就是说只要接受的投标文件,应都是符合要求的,并启封!《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即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有误就不能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这里所说的开标时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不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而是投标人。他们检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投标文件的责任。如有明显拆封痕迹,就意味着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有失密的可能,一旦确认就不能拆封投标文件,应追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保存不好的责任。在妥善处理后(承担赔偿损失后),再重新招标。
4.如果你们两次招标独坐的正确无误,就可以依据yuanjunxuan老师的意见处理。
本人拙见,仅供参考。
唐广庆于2013.12.26
2013-12-26 11:28:21
|